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5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9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懲戒事件,應由委員長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