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