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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
部補發或換發。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6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法
務部補發或換發。
前項程序,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