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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
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法
律事務。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
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
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