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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
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三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
行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