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 一。
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 一。但僅置監事一人者,仍選侯補監事一人。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院檢察署依本法第十八條所為之各種處分,應分別層報內政部及法 務部,並互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