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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司法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員有 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而應行迴避者,其受委任之時點,以法院、檢察署 或司法警察機關收受該律師提出委任狀之日期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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