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96 條
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
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6 條
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
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