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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95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
律師。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5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