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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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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92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2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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