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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8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
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8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
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時,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