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6: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86 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
懲戒程序。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6 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
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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