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 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程序,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管理規則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程序,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詳細程序,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詳細程序,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