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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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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83 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 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3 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 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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