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 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 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庭長與推事各四人及律師二人組 織之;以院長為委員長。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庭長、推事各四人組織之,以院 長為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