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75 條
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
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
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處理前項申覆案件,應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置主任
委員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應由現非屬執業律師之社會公正人士擔
任。
前項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就申覆案件,依其調查結果得為移付懲戒、維持
原處置、另為處置或不予處置之決議。
第二項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主任委員之產生、組
織運作、申覆程序、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
法務部備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75 條
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
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
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
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處理前項申覆案件,應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置主任
委員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應由現非屬執業律師之社會公正人士擔
任。
前項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就申覆案件,依其調查結果得為移付懲戒、維持
原處置、另為處置或不予處置之決議。
第二項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主任委員之產生、組
織運作、申覆程序、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
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