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 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之品格、能力、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督促律師 參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 院檢察署 。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 (市) 、縣 (市) 社 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之 指揮、監督。
律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 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 指揮、監督。
律師公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地方為省市縣社會行政主管機 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之指揮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