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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40 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
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40 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
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30 條
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第 35 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9 條
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第 34 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民國 34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29 條
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恐嚇之啟事。
第 34 條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