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應於 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 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十 日或偵查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 ,應於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 (詢) 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 ,不得中止進行。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 ,應於審期前十日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