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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23 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
,為機構律師。
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
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23 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
,為機構律師。
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
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