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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