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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40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
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
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
,至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40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
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
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
,至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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