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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0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加入地方律
師公會者,於修正施行後,當然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
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三百元
,至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其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