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律師法 第 14 條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
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有理由者,應為維持之決定。
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複審,應於收件後三十日
內作成決定,並通知送件之地方律師公會及申請人。逾期未決定者,視為
作成同意入會之決定。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核期間。
全國律師聯合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進行審核者,第三項審核
期間,於全國律師聯合會重新進行審核前當然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