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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32 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
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32 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
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0- 1 條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
務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