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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30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30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0- 1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