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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21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21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7- 8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