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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19 條
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19 條
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7- 6 條
外國律師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該律
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