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18 條
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
    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
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18 條
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
    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
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7- 5 條
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
    師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
二  符合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證明文件。
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