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其執業: 一、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曾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 定。 三、受原資格國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除名處分或停止執業期間尚未屆滿 。
外國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其執業︰ 一 有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曾受外國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三 受原資格國撤銷其律師資格或受除名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