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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14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
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14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
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7- 1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依本法受許可及經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同
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該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