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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00 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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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00 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