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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