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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
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7 條
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
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