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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該管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助。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39 條
該管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助。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39 條
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提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