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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事實。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3- 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