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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
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
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