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非由委任人到場陳述或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
力。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非由委任人到場陳述或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
力。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12 條
委任代理之解除,非以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