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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
席。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
席。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