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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施行。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施行。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3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45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2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44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第 2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