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 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