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 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 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 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 回告訴或自訴。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 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 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 自訴。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應依法向法院撤回起訴、告 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