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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5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25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第 22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  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  調解事由。
四  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  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  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22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
民國 44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第 13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若干份,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調解人及列席人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調解人列席人之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  調解事由。
四  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  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  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日起七日內發給當事人並轉送鄉鎮自治機關呈報管轄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