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鄉鎮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 民事事件。 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