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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5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5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及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第 5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6 條
本法自修正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71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50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第 3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