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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55 條
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5 條
為推展仲裁業務、疏減訟源,政府對於仲裁機構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