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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53 條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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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3 條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提付仲裁者,除該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