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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52 條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
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2 條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
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民國 71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第 35 條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
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