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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5 條
仲裁人應為自然人。
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
定仲裁人。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仲裁人應為自然人。
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
定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