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 規則者,其全文。 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 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 仲裁協議之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 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 規則者,其全文。 前項文件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所為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
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書,並附具左列文件: 一、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二、當事人訂定之仲裁契約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 三、仲裁地如有仲裁法規,其節本。 前項文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第一項所稱之認證,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之認證。 第一項之聲請書,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